出租车或租车--稍后提交文件
您是否已根据《客运法》提交了申请,但希望提交补充文件?
所需文件
- 身份证或护照
- 专业资格证明(如工商会颁发的考试证书)
- 经济能力证明(第一辆车至少 2250 欧元,每增加一辆车至少 1250 欧元)
- 社会保险机构、市财政局、税务局、破产法院和雇主责任保险协会为车辆运营商出具的清算证明
- 人员名单,注明进入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日期
- 车辆清单
- 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
- 每辆申请车辆的停车位证明(仅适用于出租汽车)
- 对于公司商业登记摘要或股东协议
- 有效的车辆总检查证明
- 根据《汽车客运公司运营条例》(BOKraft)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的证明
如果是法人实体,法定代表人和 业务经理 还必须提交上述许可证明和地方法院的证明。贸易当局直接要求的其他文件:良好行为证明中央贸易登记册摘录联邦汽车运输管理局驾驶能力登记册信息联邦各州执法门户网站信息
问题与解答
您应在《旅客运输法》(PBefG)规定的临时运输执照到期前约三个月申请新执照。
申请时不超过三个月:
- 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
- 市财政局出具的清算证明
- 税务局出具的证明
- 破产法院出具的清算证明
- 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出具的清算证明
申请时不超过一年:
- 经济能力证明
法律依据
- 贸易法规
- 客运法